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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行道上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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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22: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灌云县公安局
灌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人行道上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县城区人行道通行秩序,保障人行道安全、有序、畅通,提升灌云城市对外形象,根据《灌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即日起,灌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对县城区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进行规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二、机动车应当在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或在停车场内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警告处理,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的机动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合执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拍照记录,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当事人应按时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灌云县公安局
                灌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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