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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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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22: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部分群众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表达了对核循环项目意见,有少数群众参与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更有不法分子乘机实施与合法诉求表达无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社会秩序,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合法地表达意见。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信谣、不传谣、不围观,共同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大局。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批准,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市政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以来信来电等方式合法理性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市政府都将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研究人民群众的建议,并通过召开报告会、座谈会、媒体发布等沟通机制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充分沟通。

四、禁止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群、手机短信和其他方式组织、煽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禁止围攻、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位,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堵塞交通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对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将强制予以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七、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者、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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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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